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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开地图,应遵守哪些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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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年09月0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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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南导航www.scheljs.com:《地图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、展示、登载、销售、进口、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,不得携带、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。进口、出口地图的,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。”
地图事关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利益,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,将会损害我国领土主权、海洋权益,地图上登载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,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。因此,地图在出版、展示、登载、销售、进口、出口前应当按照《地图管理条例》有关条款要求履行地图审核程序。根据《宪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据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、寄递有损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利益的“问题地图”进出境。
近年来,我国海关发现并查处了大量进出境人员携带的“问题地图”以及进出口商品中存在的“问题地图”。进、出口地图中存在领土主权、安全和利益的“问题地图”,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,同时当事人也将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甚至法律责任。因此,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进、出口地图时,应当积极主动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,以方便海关查验和审核地图是否符合我国相应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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